民政部關于印發《國際性社會組織章程示范文本(試行)》的通知
民政部關于印發《國際性社會組織章程示范文本(試行)》的通知
民政部
民政部關于印發《國際性社會組織章程示范文本(試行)》的通知
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任。
監事長和副監事長連任不超過2屆。監事長應有中國國籍。【設立監事會的應當使用該表述】
業務主管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向本組織委派監事進行監督指導。
第四十六條 本組織的監事不得由負責人、理事、所屬機構負責人、財務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兼任,不得與上述人員存在近親屬關系或者來自同一單位。監事不得在本組織任其他職務。
第四十七條 監事(會)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,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(二)對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履行本組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要求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提交履行職務的報告,對嚴重違反本組織章程或者會員(代表)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;
(三)檢查本組織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(代表)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組織利益的行為,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;
(五)向業務主管單位、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組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(六) ;
……
( )決定其他應當由監事(會)審議的事項。
監事會每 個月【最多不超過6個月】至少召開1次會議。監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參會監事1/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【設立監事會的應當使用該表述】
第四十八條 監事應當遵守中國有關法律、法規和本章程,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。
第四十九條 監事(會)可以對本組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;必要時,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。本組織為監事(會)行使職權提供必要條件,并承擔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。
第六節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
【設有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社會團體,本節內容為必選;未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社會團體,本節內容為可選項。】
第五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,本組織可在宗旨和業務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
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組織的組成部分,在本組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,法律責任由本組織承擔。分支機構是依據會員組成特點、業務類別等設立的機構。代表機構是依據本組織的授權,在住所地以外代表本組織開展聯絡、交流、調研等活動的機構。
第五十一條 本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,按照中國有關規定管理。
第五十二條 本組織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后,報業務主管單位或者負責外事管理的單位批準設立。
第五十三條 本組織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開展活動,應當遵守中國和其他活動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,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。
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糾紛解決機制
第五十四條 本組織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管理規程。具體包括:
(一)會員管理辦法;
(二)會費管理辦法;
(三)財務管理制度;
(四)資產管理制度;
(五)內部控制制度;
(六)人員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;
(七) ;
......
【根據本組織實際情況,還可建立會員代表選舉辦法、會員(代表)大會選舉規程、理事會選舉規程、分支(代表)機構管理辦法、內部糾紛解決辦法等制度和文件。】
第五十五條 本組織建立的薪酬管理制度應當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公布,接受民主監督。
第五十六條 本組織制作會員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名冊,并將證書、印章、檔案、文件等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組織住所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相關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五十七條 本組織證書、印章遺失時,經理事會2/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,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,按規定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。如被個人非法侵占,應當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。
第五十八條 本組織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,及時向會員和社會公開必要信息。
第五十九條 本組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糾紛解決機制。如發生內部糾紛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,可以通過調解、訴訟等途徑依據中國法律法規解決。
第五章 財務和資產管理原則
第六十條 本組織收入來源:
(一)會費;
(二)捐贈;
(三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、提供服務的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 ;
……
( 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六十一條 本組織按照中國有關規定制定會費標準并收取會員會費。
第六十二條 本組織收入除用于與本組織有關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。
第六十三條 本組織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》、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等有關法律法規,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,配備會計人員,依法依規實行會計監督。
第六十四條 本組織的資產管理執行中國規定的資產、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(代表)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。
第六十五條 本組織重大資產配置、使用和處置須經過會員(代表)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。
第六十六條 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相關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致使本組織遭受損失的,應當按有關規定承擔個人責任。
第六十七條 本組織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。
第六十八條 本組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組織所有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六十九條 本組織應當厲行節約,減少不必要的開支,充分、高效運用組織財產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七十條 對本組織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后,提交會員(代表)大會審議。
第七十一條 本組織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(代表)大會參會會員(代表)2/3以上表決通過后30日內,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,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。
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第七十二條 本組織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,報會員(代表)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七十三條 本組織終止前,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依法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七十四條 本組織清算后的剩余財產,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中國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組織宗旨相關的事業,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且在中國登記的社會組織。
第七十五條 本組織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第八章 工作語言
第七十六條 本組織的工作語言為中文和 【根據本組織工作實際選擇至少一門外語】。產生歧義時,以中文為準。
第九章 附則
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第 屆第 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【實行會員代表大會制度的應當使用該表述】
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第 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【實行會員大會制度的應當使用該表述】
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組織的 【可選填會員(代表)大會或理事會】。
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民政部關于印發《國際性社會組織章程示范文本(試行)》的通知
不分頁顯示 總共2頁
[1] 2
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