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基礎性制度,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是營造良好營商環境、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,是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體現,是維護投資者信心、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。2018年11月13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《<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)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,決定在全國聯合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工作。本輯刊登了《通知》及其解讀文章。
為加強對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的監督管理,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,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18年12月2日公布了《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》。本輯刊登了《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》和《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(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>答記者問》。
2017年3月6日,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專題(知識產權)形式發布了第16批指導性案例,包括第78號至第87號共10件指導性案例,總結了知識產權審判實踐中普遍的疑難復雜法律適用問題,有利于進一步明確裁判規則,統一司法尺度。本輯刊登了指導案例85號和86號的理解與參照文章。
在(zai)“新類型疑(yi)難案例選評”欄目,本(ben)輯刊登了《陳某訴(su)(su)廈門佐納服飾有限公司侵(qin)害著作(zuo)權(quan)(quan)糾紛案》,闡明商(shang)標(biao)雖然獲準(zhun)注冊,但如果存在(zai)侵(qin)犯著作(zuo)權(quan)(quan)等在(zai)先權(quan)(quan)利(li)的(de)情況,商(shang)標(biao)權(quan)(quan)人仍應承擔侵(qin)權(quan)(quan)的(de)相關法律責任。即使(shi)被訴(su)(su)侵(qin)權(quan)(quan)的(de)注冊商(shang)標(biao)因為已(yi)經(jing)超(chao)過商(shang)標(biao)法所(suo)規定的(de)五年申請(qing)宣告無(wu)效(xiao)期(qi)而(er)無(wu)法被裁定無(wu)效(xiao),但考慮到被訴(su)(su)商(shang)標(biao)并未(wei)實際使(shi)用,尚未(wei)建立起穩定的(de)市場秩(zhi)序和發揮區別商(shang)品來源的(de)作(zuo)用,人民法院在(zai)侵(qin)權(quan)(quan)訴(su)(su)訟中仍可判(pan)令商(shang)標(biao)權(quan)(quan)人停止(zhi)對被訴(su)(su)商(shang)標(biao)的(de)使(shi)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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